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茂师 | 注册资本:506.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072454749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三七交易中心C区三楼3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处罚﹝2026﹞3号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维保记录项目严重失实。当事人在《帕引与强制驱电梯维护保维护记录》的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全年保记录中,对所有维保项目的结论栏均统一打另(√)标注为合格,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电梯不具备相应功能或配置的项目标注“/”(无此项)。及当了以下典型虚假维保情形:对恒硕同步驱动主机电梯,在维保记录中对“减速机油油活”“电动机与减速机联马器”等蝇龙蝇栄驱动主机专属项目打另标注为合格,但恒硕同步驱动主机并无减速机和联马器;对出厂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以前的电梯,在维保记录中对“放楼悄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层门和放梯拥断装置”“制动器作为放楼悄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等项目打另标注为合格,但该类型电梯并无上述装置和功能;对微机控制的电梯,在维保记录中对“选层器动息点”项目打另标注为合格,但该类型电梯并无选层器动息点装置。 当事人虚假维保情形共涉及文山市、西畴县、麻栗坡县、广南县、富宁县、砚山县6县市,40个项目109台电梯,合订760份维保记录。上述行为表明当事人并非因疏忽大意而遗漏标注,而是明知维保项目与电梯实际配置不符,仍统一标注为合格,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一人维保、代签冒用持证人员姓名。当事人在多个维保项目中仅安排1名维保人员(含无证人员)到场作业,但在维保记录“维保人员签字”栏签署2名持证人员姓名。及及,法定代表人李茂师授意或默认刘游海、李正祥、辛学粮、卢元飞等维保人员、无证人员代签其本人及他人持证人员的名字,涉及40个项目109台电梯。 3.校验人员非当事人令名质检员。根据当事人《质量保证手册》《电梯安装(含修理)作业指导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李茂师所述:箬槸承、汤海兵、凌永士为公司专职质检员,程红兵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所承接的电梯速限器校验业务应由程红兵在《速限器校验报告》中“维保单位负责人”栏签字认可,广南县区城113份《速限器校验报告》中“校验人员”栏签字为“王元佳”“罗定海”“王伦”,该三人虽为当事人在册人员,但并非当事人令名的质检员“维保单位负责人”栏签字为岑黄平,也非公司令名技术负责人程红兵签字。 4.出具不实校验报告。广南县区域涉113台电梯的速限器校验,检验方法标注为“离线”校验,但《速限器校验报告》中“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岑黄平自认“是否每台电梯的速限器均实际进行了拆除和离线校验我不清楚,没有逐台进行审核校验情况”,且部分《速限器校验报告》无校验人员、维保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校验日期既签发给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对校验结果未进行有效审核确认,存在出具不实校验报告的问题。 5.印章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失控。当事人自行出具的《速限器校验报告》加盖“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1)”,而广南县区域出具的《速限器校验报告》加盖为“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9)”“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茂师承认公司刻制了(1)至(8)号共9户检验专用章,但无法说明(2)至(8)号章的下落及使用情况,公司无印章管理制度、用印登记记录。岑黄平自认使用“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文山市茂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9)”在广南县区域出具校验报告,且印章使用无需经过当事人审批。 (二)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开展维保作业 当事人安排文山市高级技工学校辛学粮、卦元飞、卦华宇、辛开德、古林东、梁大华、罗杨涛等7名在校生往事人事业从事电梯维保作业,除卦元飞外,其余人员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证。上述无证人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被安排独立开展电梯维保作业,且当事人未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未告知其无证不得独立从事电梯维保,涉及8个项目36台电梯118份维保记录。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适用从重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开展维保作业且未进行岗前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6月4日提交了《电梯维保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在整改期限内已将无证人员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符合限期整改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柒仟零肆拾柒元柒角贰分(¥37047.72元);2.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拾叁万贰仟零肆拾柒元柒角贰分(¥132047.72元)。
95000.00元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