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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梵尊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子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CR3JK5X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新太原道6号-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9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有热食:薯条(原味/蒜香奶油) ¥28、炸鸡(原味/红辣芝士)¥32、烤香肠酸黄瓜拼盘搭配黄芥 末酱¥48;冷食:俄式酸黄瓜¥26、荷兰奶酪拼配¥32、混合 坚果盘¥32、时令水果拼盘¥58、西班牙火腿+萨拉米+蜜瓜拼 盘¥98、西班牙+烟熏火腿+萨拉米+小食拼盘¥158。当事人在 其 《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及冷食类食品制售 的情况下,制售了上述热食及冷食菜品。经调取现有的销售记 录,可证实当事人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 上述菜品的营业额为2460元,2025年1月1曰至2025年8月6曰期 间销售上述菜品的营业额为2330元。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 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790元。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 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意见,可 以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4790 元。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_2024)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果胶酶及大豆卵磷脂 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未对其上述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进行相应使用记录等管理。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 其采购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等 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 3. 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共计1279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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