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梵尊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子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CR3JK5X8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新太原道6号-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9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有热食:薯条(原味/蒜香奶油)
¥28、炸鸡(原味/红辣芝士)¥32、烤香肠酸黄瓜拼盘搭配黄芥
末酱¥48;冷食:俄式酸黄瓜¥26、荷兰奶酪拼配¥32、混合
坚果盘¥32、时令水果拼盘¥58、西班牙火腿+萨拉米+蜜瓜拼
盘¥98、西班牙+烟熏火腿+萨拉米+小食拼盘¥158。当事人在
其 《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及冷食类食品制售
的情况下,制售了上述热食及冷食菜品。经调取现有的销售记
录,可证实当事人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
上述菜品的营业额为2460元,2025年1月1曰至2025年8月6曰期
间销售上述菜品的营业额为2330元。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
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790元。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
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意见,可
以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4790
元。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_2024)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果胶酶及大豆卵磷脂
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未对其上述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进行相应使用记录等管理。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
其采购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等
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
3. 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共计1279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