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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金军注册资本:433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1YM7C9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广通嘉园D#楼东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3
(2021)甘0902民初2678号
物权纠纷
王*
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8-25
(2022)陕0111财保9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登林建材批发部与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16
2022-07-28
(2022)陕0111财保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登林建材批发部与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罚﹝2026﹞7号
1.个人所得税方面你公司2023年11月164#凭证反映,发放工程施工人员工资时已代扣个人所得税6,213.00元,2023年12月已申报缴纳288.00元,未申报缴纳5,9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之规定,你公司对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5,925.0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3:记账凭证复印件、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表复印件、《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情况统计表》,以上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公司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
对你公司采取虚假申报导致已代扣未申报缴纳的人所得税处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62.50元。
296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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