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GWYMR0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龙场镇双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22
2020-01-17
(2020)黔0524行审3号
行政案由
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11-18
2019-01-07
(2018)黔0221民初4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江南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和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15
2019-06-11
(2019)黔02民终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盛江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和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578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监管罚﹝2026﹞54号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经查,2026年第二季度原煤产量为22.0219万吨,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达36.7032%。
经调查核实,煤矿于2026年6月13日—14日自查出该条隐患问题,6月16日报织金县能源局备案,并制定限产措施进行整改,自6月16日起已不存在超能力生产。本案隐患由企业自查发现、主动上报,第一时间落实风险管控,积极推进隐患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煤矿属于主动消除事故隐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于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停产整顿3天;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对矿长张虎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行政处罚。
55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9-03
2
黔﹝织能﹞煤安罚﹝2026﹞45号
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116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T0甲烷传感器距切顶线大于1000mm(2200mm)。(2)行人斜井未设置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本人标识卡唯一性的装置。2.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一采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从业人员李克新,未随身携带人员位置标识卡,将标识卡放置于工作面工具箱内。(2)副斜井10#(编号)压风管路处、一采区辅助轨道巷第65节风筒处、二采区运输下山第29节瓦斯管处单轨吊车轨道遭受淋水侵蚀。(3)11602回风巷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现场检查时第34节高负压抽放管接头漏气,密封不严。(4)一采区辅助轨道巷第14、18节风筒处,电缆遭受淋水。(5)行人斜井第二部带式输送机33#皮带架处装设拉线急停闭锁保护装置保护失效。(6)二采区运输下山、一采区辅助轨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的气动单轨吊不具备定位功能。(7)回风斜井上段靠井口的一组自动隔爆装置高压气仓和储粉仓遭受水淋,未采取防水措施。
1.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 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龙场镇贵平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8-25
3
黔﹝织能﹞煤安罚﹝2026﹞11号
1.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2026年2月14日早班,带班领导尹承举(机电副矿长)未与工人同上同下,工人入井时间为7点30分左右,出井时间为19时30分左右,尹承举8时23分入井,11时52分出井。(2)未实行现场交接班。2026年2月14日早班,带班领导尹承举未与中班带班领导冯克国(生产副矿长)在井下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等事项。2.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主斜井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设置标识卡唯一性的装置,2026年2月14日早班尹承举、史元胜将自身的人员位置标识卡交由安全员路贞亭携带从主斜井入井,尹承举、史元胜、路贞亭标识卡均由一人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识别异常并报警。
1.鉴于煤矿已制定领导带班制度但有2项未落实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2. 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3-28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8-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024年7月21日煤矿同时更换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要求对更换局部通风机期间易造成工作面停风致瓦斯超限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7月21日15时26分至31分期间工作面因更换局部通风机时临时供风的备用局部通机故障停风,导致11610运输巷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4%,报警时长1分44秒;2.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在风筒末端:(1)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运输石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32m;(2)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407里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40m;3.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30m范围内未设置急停拉线;4.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与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搭接处设置的防护栏不齐全,其拐角内侧未设置;5.2024年7月21日11时30分至15时26分期间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未停止工作,仍然进行运输材料及检查维护抽采管路工作;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4年7月20日12时27分35秒至27分45秒,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出现同时“不运转”情况,总工程师张虎、安全副矿长王辉雄、通风副总工程师罗小辉均未认真排查该事故隐患并按照煤矿编制的《织金县贵平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副斜井、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副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6.33m/s,实测风速为7.33m/s;回风斜井风速传感器示数5.81m/s,实测风速为8.46m/s;8.1210水泵房、11401回风巷维修工作面开口处10m范围内、11610回风联络巷15m范围内、一采区材料下山维修段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9.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倾斜巷道段(坡度8°-10°)使用串车提升,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10.116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11401回风巷纵修工作面溜煤眼上口设置安全护栏未实行全封闭管理;11.116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工作面迎头顶板裂隙发育破碎且有淋水,未加强支护;12.11406里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提升绞车的电机外壳没有保护接地;13.电缆穿过墙壁未严密封堵管口:(1)11401回风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电缆穿过第二道风门墙壁时,未严密封堵管口;(2)11401回风联络巷高、低压电缆及监测监控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系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