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七月鲜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彦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MACXYFDAX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北园区学府路附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21号
检查人员在你公司2024年7月008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你公司2024年7月15日向洛浦县肥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24652000000038813848,货物名称:*坚果*核桃,数量为124700千克,发票金额为608627.52元,税额为54776.48元,价税合计为663404.00元),在你公司2024年6月033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你公司与洛浦县肥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销售合同。
经核查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水流,未发现你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对应的货款。你公司于2024年6月033号记账凭证,将上述发票对应的款项作“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金额为663404.00元。
检查人员要求你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对应的出入库单、运费支付记录及运输单据,你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无对应运费支付记录及运输单据。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肥沃合作社签订虚假合同、票货分离,未发生实质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608627.52元,税额为54776.48元,价税合计为663404.00元),属于虚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