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银兴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银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57154702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新堰镇黄吕公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76号
经查,一、“京山桥米”商标(注册号:5251319)注册人:京山桥米协会,注册日期:200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米。京山桥米协会未向涉案大米所标识生产厂商标识“京山桥米”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发货单据,当事人使用从新堰本地农户采购的稻谷生产了外包装标识:“桥米王”、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6.3.19、品名:桥米王、产地:湖北孝感、汉川市银兴米业有限公司,储存方法:阴凉干燥通风处共50袋,以1.82元/斤(3.64元/公斤)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湖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
三、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标识有“桥米王”、“挢米王”的大米包装袋是5年前找人定制,定制数量无法确定。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据和自述的价格核算其违法经营额为2730元(50袋×15kg)×3.64元/公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证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识有“桥米王”、“挢米王”侵权商标的包装袋1750个;
2、没收12袋标识有“桥米王”(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6.3.19)的大米;
3、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