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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菊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申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8B5KY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王义贞镇街道汝南路西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2
(2021)鄂0982民初32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
安陆市菊康药店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2-01-10
(2021)鄂0982民初32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安陆市菊康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13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陆市菊康药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8B5KY0J;于2016年8月8日开始在位于安陆市王义贞镇街道汝南路西路6号从事中药饮片;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菌药、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罂粟壳除外)零售;特殊食品、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化妆品零售;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药店于2022年11月29办理有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编号:鄂06Dblll5208 ;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甲、乙类);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零售;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 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陆市菊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6】198号)及《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6]198号),告知药店负责人于2026年8月24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义贞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8月24日,当事人负责人宋申华携带相关材料到王义贞市场监管所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承认2026年8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药店于2026年8月1日已售出的处方药“肾石通颗粒”1盒(国药准字Z62021054; 规格:15克X10袋/盒;生产厂家:甘肃新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留存处方凭证,不能提供。药店未留存处方凭证销售了上述处方药是因为顾客与药店负责人比较熟络,来购药时没有携带处方,药店负责人就未按规定查看处方并留存处方凭证而直接将处方药销售给了顾客。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到药店再次回访检查时,发现药店于2026年8月13日已售出的处方药:善举?“牛黄解毒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1378; 规格:20片×3板/盒;生产厂家:河北唐威药业有限公司)仍未留存处方凭证,主要原因是药店负责人思想上没有重视,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时,只建立了电子销售台账,未留存处方凭证而将该处方药售出。 当事人负责人于2026年8月25日提交了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称“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询问,未造成社会危害,希望从轻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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