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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大斌家串串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少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D61JJ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大道436号永邦欧洲城第一商业广场外街A2栋9-10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09号
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经登记注册,成立赤壁大斌家串串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4D61JJ89,从事餐饮服务,并于2024年1月2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月25日,许可证编号:JY24212810014040。 现核实:针对消费者在2026年04月19日22:09:09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在大斌家串串火锅店吃火锅,结果吃了一半后发现菜上面有10只虫子,要求商家赔偿,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经联系投诉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现场图片打印件各一份;经对赤壁大斌家串串火锅店的经理雷银云调查,对消费者投诉菜品上面有虫子属实。赤壁大斌家串串火锅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消费者于2026年4月23日和5月1日二次举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付款凭证,此次消费金额是180元,因无法知道混有异物食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故无法知道违法所得。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由四川味之霸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味之霸道”罗汉笋的供货商湖南近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以及一份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火锅笋的“检验报告”,但检测样品生产日期是2025年12月25日,不是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 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从湖南近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袋“康怡缘”香酥麻花,生产商:湖南省新化康怡缘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袋总金额是95元,每包价格是23.75元,主要是作为一种火锅原料供顾客选择食用。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提供有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检测样品生产日期是2025.05.16,不是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止2026年01月25日,该批次的“康怡缘”香酥麻花已超过保质期,火锅店还留有1袋,货值是23.75元。通过询问,止2026年04月22日,该火锅店一直都在使用上述食品原料供选择食用。因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做财务账簿,并且“康怡缘”香酥麻花作为一种食材,不是单独销售的,故无法知道违法所得。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出罚款陆千元(¥:6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千元(¥:6000)
6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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