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开容 | 注册资本:21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CPY3F2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中部新区江侧57省道复线以南A24-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0
(2026)鲁0214民初447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崔**,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
2026-09-01
(2026)浙0326民初4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旭丰建材有限公司,林**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6-08-27
(2026)浙0326民初493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雷**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31
定作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雷**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8-03
(2026)鲁0214民初4473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陈小燕;崔玉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4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林升鹏;中山市旭丰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6-06-23
定作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6-06-03
(2025)浙0326民初10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赢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6-01-23
(2025)浙0326民初9791号
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12-30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赢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5-12-05
(2025)浙0326民初791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王文越;陈奇;天津市旺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9
2025-11-11
(2025)浙0326民初9791号
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5-09-18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
陈奇;王文越;天津市旺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09
2025-11-07
(2025)浙0326民初792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池州某公司;胡*;温州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7976.49元
民事案件
2
2025-11-20
2025-10-14
(2025)浙0326民初7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0-23
2025-06-30
(2025)浙0326民初2544号
定作合同纠纷
陈*;温州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799.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7-01
2025-06-16
(2025)浙0326民初3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某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06-16
2025-03-21
(2024)渝0105执18596号
票据纠纷
温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5-29
2025-04-17
(2025)浙0326民初2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台县潼川镇乐居腻子加工厂;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770.70元
民事案件
7
2024-12-27
2024-10-15
(2024)陕0116执3842号之一
票据纠纷
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561号
2026年05月27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某牌阀口袋半成品。截至2026年05月27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加工商标侵权的阀口袋半成品6200个,价格为0.25元/个,违法经营额为1550元。上述阀口袋半成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生产加工商标侵权的阀口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专供立邦涂料专卖店 快干石膏腻子”阀口袋半成品6200条;2、罚款12000元,上缴财政。
12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