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硒之藤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艳 | 注册资本:5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AUN9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文艺小镇Y6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301号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代用茶955袋。当事人2026年4月开始在线上和线下以标价9.9元/袋销售涉案代用茶,线上销售两单共71袋,均已退货退款,线下未售出,自己食用和无偿赠送亲友505袋,均已喝完,恩施市兴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还有库存379袋,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没收。货值金额9454.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炙甘草在《中国药典》2025版一部中收录为中药饮片,为甘草的炮制加工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发布的106种药食同源物质名单中不包含炙甘草。根据卫生部2012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食品中添加人参,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长夏土人参淮山饮代用茶71袋;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长夏土人参淮山饮代用茶71袋;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长夏土人参淮山饮代用茶71袋;2.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