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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坛香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文甫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790562146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红城乡刘铺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5-05
2015-05-05
(2015)鄂沙洋县行非审字第00002号
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陈坛香酒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3月1日起,在监利市红城乡刘铺社区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4月27日,我局接到钟华的举报,通过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生产销售台账、产品检验资料等证据查明:批号20250703的“陈坛香纯谷酒”实际为固液法白酒,其使用的标签标注含有食用香料,标签标示内容与产品实际生产工艺不一致。该批次白酒共计生产10件,附有对应检验报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销售台账记录,其中1件白酒(粘贴了不合格标签的)已对外销售,剩余9件未粘贴标签,尚未对外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1件粘贴违法标签白酒,销售收入为42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420元。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批白酒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合法必要支出不予扣除,故认定违法所得为4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白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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