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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于德水精品蔬菜经销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H72H1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2号大厅69、7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在集贤县立成蔬菜经销商行购进白萝卜1件,每件100元,共100斤,每斤1元,共计价格100元。该批白萝卜于2026年4月10日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7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嗪 mg/kg 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6)。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检验报告(No:SPJC20260385),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白萝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票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该批白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我局现场检查出示检验报告时,该批白萝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1元/斤,共销售100斤,销售总额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履行了进货查验,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的事实; 6、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C20260385)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进行召回的事实; 9、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场所真实存在。
免予处罚
0.00元
-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