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小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6069608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7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6)闽0981民初8号
加工合同纠纷
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乐谷食品有限公司,陈**
福安市人民法院
2
2021-03-24
(2021)粤0104民初41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信阳市茶叶协会
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1-03-24
(2021)粤0104民初41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信阳市茶叶协会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增城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挂绿分店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3
2021-01-29
(2020)粤03行终8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09-01
2020-08-11
(2020)鄂1102民初9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67.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11-21
2016-11-21
(2016)粤0303民初17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35.51元
民事案件
4
2016-10-11
2016-10-11
(2016)粤0106民初128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东方广场分公司、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28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7-25
2014-07-25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1.00元
民事案件
6
2014-07-22
2014-07-22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9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
2017-03-24
(2016)粤01民终182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冈市蜂三宝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82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主要从事蜂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024年8月6日,当事人从绥芬河市瓦思佳蜂业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1kg/瓶的俄罗斯原装进口瓦思佳牌椴树蜜(俄罗斯椴树蜂蜜)54瓶,进货单价为 25元/瓶,共计支付货款1350元。该产品配有中俄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瓦思佳牌椴树蜜,原产地俄罗斯联邦,生产商俄罗斯索科尔有限公司,进口商绥芬河市瓦思佳蜂业有限公司,地址绥芬河市开新街44号,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04/2024,保质期2年等信息。当事人在淘宝淘工厂平台开设直营店,以 48.6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产品。因市场销路不佳,该批产品长期滞销。
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在清理库存时,发现剩余8瓶上述产品的中文标签模糊不清。当事人比照原标签样式自行重新设计打印中文标签,新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瓦思佳牌椴树蜜,原产地俄罗斯联邦,生产商俄罗斯索科尔有限公司,进口商绥芬河市瓦思佳蜂业有限公司,地址绥芬河市开新街44号,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4/05/08,保质期3年,篡改了产品原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后当事人联合淘宝淘工厂平台对该部分尾货开展促销,以28.68元/瓶对外销售。截至2026年7月6日,上述8瓶(包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1瓶)瓦思佳牌椴树蜜,已全部售罄。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且已超过保质期的瓦思佳牌椴树蜜货值金额229.44元(28.68元/瓶×8瓶=229.44元),违法所得229.4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9.44元;
2.罚款4359.36元。
4359.36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