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杰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5MA6MNFTT6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云泉路原石房酒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6〕21号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店内会场两边有两条横幅“热烈祝贺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健康中国行互联网+慢病防治援助工程走进宏盛堂”、“热烈欢迎红墙御医科学研究院领导莅临”;正在宣传的产品“岐黄圣方”包装上标有的“红墙御医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不到该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及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4月2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为进一步调查案情,执法人员询问了委托代理人(员工)王××、员工石××,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5MNFTT6E,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饮水机零售。经营场所:石屏县异龙镇XXXX。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25250050637,负责人:XXX。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主要销售保健食品。 1. 岐黄圣方产品核实情况:“岐黄圣方”标注的生产企业:安徽XXXX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034122130875,生产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XXXXXXXXXXXXX。产品包装上标有“国药特密?、“红墙1号?”、“岐黄圣方?”,当事人提供了上述3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显示:申请企业均为安徽XXXXX有限公司,3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授权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安徽XXXX有限公司授权安徽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国药特密?、“红墙1号?”、“岐黄圣方?”3个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安徽XXXXX有限公司无权授权安徽XXXXX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国药特密?、“红墙1号?”、“岐黄圣方?”3个商标,授权无效。因此安徽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有“国药特密?、“红墙1号?”、“岐黄圣方?”没有依据。 2.产品宣传核实情况: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会场两边有条幅“热烈祝贺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健康中国行互联网+慢病防治援助工程走进宏盛堂”、“热烈欢迎红墙御医科学研究院领导莅临”字样,当事人不能解释“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健康中国行互联网+慢病防治援助工程”具体内容,以及“红墙御医科学研究院”领导是谁,什么时间莅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次活动宣传产品为“岐黄圣方”食品,宣传时间为4月8日、4月9日共2天,横幅是4月8日开始悬挂的,4月9日被我局查获后拆除,附赠产品为面条、五谷杂粮、泡脚粉、多肽粉。4月9日计划赠送岐黄圣方,被我局查获后中止。现场查获产品“岐黄圣方”15盒,规格为144g(0.6gx60片x4瓶),宣传期间岐黄圣方没有送出,也未发现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岐黄圣方产品进货价及销售价,无法计算货值金额。
没收违法经营的岐黄圣方15盒,规格为144g(0.6gx60片x4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4〕6号
2023年8月2 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投诉对位于石屏县异龙镇云泉路原石房酒店的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店内正对门口的墙面上有“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宏盛堂工作站”字样,并且悬挂有六块牌匾,牌匾内容分别为:1.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2.百万家庭无癌症公益行动宏盛堂工作站、3.中国家庭急救教育科普及联盟心肺复苏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中心、4.老年健康联盟网石屏工作站、5.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6.授予: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在宏盛堂工作站字样右面墙悬挂有:1.爱心暖万家乐活行千里千家商业联盟服务站的牌匾、2.荣誉证书中国科学养生领导品牌的牌匾。为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开始悬挂在店内的“授予: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这一牌匾是否真实,2023年9月14日我局发函请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3年9月27日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并附有调查材料),复函内容为:经现场核实及了解,云南天佑熊业有限公司未制作过此牌匾,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了授予“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 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的牌匾的图片,为核实这张授牌图片是否真实,11月23日我局再次发函请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12 月 7 日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内容为:1、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1月由原屏边县制药厂改制重新成立的企业(原屏边制药厂始建于1972年),2012年作为蒙自市政府招商引资对象投资1.2亿元,在蒙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资源加工区新建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5月建成后从屏边搬迁到蒙自市经开区生物资源加工区。2、关于内容为“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牌匾制作授予的情况: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从未制作过此牌匾,也从未授权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过。3、《协助调查函》中提及的“照片中的授牌人(右一黑衣服)”不是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授权的人员。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声明未与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签订过与此牌匾相关的合作协议。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12月7日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的答复问当事人作何解释,当事人不能提供授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与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与此牌匾相关的协议,自挂牌子以来没有业务往来。为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悬挂在店内的“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这一牌匾是否属实,2023年9月13日,我局请盘龙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2023年10月26日昆明市民政局复函(附昆明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声明)复函内容为:1、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是经昆明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于2017年3月6日登记成立。2、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2023年10月19日发表声明称:“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从2018年至今没有发展任何会员单位;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并非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与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无任何关系;石屏宏盛堂保健食品销售部以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名义开展的任何经营行为与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经核实“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授予: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2块牌匾均是虚假的。经核实以下3块牌匾情况:1.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在店内悬挂“百万家庭无癌症公益行动宏盛堂工作站”的牌匾,不能说明其来源,期间没有开展与此牌匾相关的业务活动。2.当事人6、7年前开始在店内悬挂“爱心暖万家乐活行千里千家商业联盟服务站”的牌匾。不能说明其来源,期间没有开展此牌匾相关的业务活动。3.当事人于2021年8月开始在店内悬挂“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牌匾,期间没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为查明上述三块牌匾的真实性,我局发函至石屏县民政局协助调查,11月15日石屏县民政局复函:上述3个牌匾的名称未在石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名称核准中。经查实,上述3块牌匾是虚假的。当事人多年在店内悬挂以下牌匾:1.“昆明市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2.“授予:中医养生保健工程宏盛堂石屏工作部阳光健康产业战略合作单位”、3.“百万家庭无癌症公益行动宏盛堂工作站”、4.“爱心暖万家乐活行千里千家商业联盟服务站”、5.“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的商业宣传行为均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50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