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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力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873M2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恒利水悦龙湖II(康乐街道环湖南路666号)1号楼201、202、203、204、205(备案经营场所:康乐街道庙街2楼21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16号
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本局于2026年04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巍巍、廖怡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宜春市力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9873M25,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恒利水悦龙湖II(康乐街道环湖南路666号)1号楼201、202、203、204、205,法定代表人:欧阳笛,注册资本:200万,成立日期:2020-05-27,营业日期:2020-05-27至长期,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健康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实行“一照多址”增设的经营点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宜春市力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台摆放有《力阳健身私教课程购买合约》、《力阳健身入会合约书》、《力阳游泳培训报名协议》三份格式合同,合同内部分条款疑似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遂建议立案核查。 2026年04月2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调取相关材料、固定书证,全程程序合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力阳健身入会合约书》违法条款情况 1. 合约正面条款内容:“2.会员卡转让:实名制时效卡转让每次收取300元更名工本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须先到前台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店审批后,双方带齐身份证和办卡时的资料到本店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卡不再享受任何免费停卡权力,如有赠送时间将被扣除)”、“5.会员合约解除:如会员自办卡7日后提出退费,须向本会所提交书面申请,本店须收取建档服务费和宣传费200元,按原价399元月卡扣除已使用时效计算费用以此类推,卡的剩余金额须扣除30%的违约金,如有赠品及服务没使用须归还,已使用须按售价扣除费用,再解除会员关系。”、“3.会员卡停卡:年卡以下的短期卡不参与停卡服务……”、“9.次数卡:以消费次数计算一人一次,同样设有有效期,以5天使用1次为准,例如30次卡150天内有效。” 经核查认定上述条款违法情形:一是会员卡转让条款,设置300元高额更名费、经营者单方审批限制、转让即剥夺免费停卡权益、扣除赠送时长,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财产处分权、单方减损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会员合约解除退费条款,办卡7日后退费扣除200元建档宣传费、按高价原价折算已使用时长、收取30%高额违约金、已使用赠品按售价扣费,无合法依据,属于变相克扣退款、超额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剥夺消费者法定合同解除权;三是会员卡停卡条款,一刀切禁止短期卡停卡服务,未区分消费者正当特殊情形,不合理限制消费者合法使用权;四是次数卡条款,单方设定5天1次的高频使用限制、固定有效期,逾期直接作废且不予退款,变相压缩服务期限、侵占消费者预付资金权益,属于排除消费者退款权、财产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2、合约反面条款内容:“第一条:会员有权自行选择所办卡类的相应服务,但是未使用的服务不会减少会员支付的费用……”、“第七条:……会员与会员之间未经本会所店长同意不允许在本店所有场地内进行指导服务,一经发现直接开除会员资格,造成会所损失的须赔偿给会所。会员须对自己带来的访客、子女的任何行为及消费安全负责,并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会员在本会所因个人原因导致自身或他人伤亡,由会员本人负全部责任……”、“第十六条:会员锻炼中因个人因素,外来因素和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本会所不负民事、经济和医疗责任。”、“第二十一条:……禁止佩戴首饰(戒指、项链、手镯、耳环等)下水,若有丢失自己承担责任。”、“第八条:……请不要佩戴首饰或携带任何贵重物品,如发生受伤、损坏、丢失等情形,会员个人自行承担其损失。”、“第十五条;贵重物品应放置前台保管或自行保管,自行存放贵重物品所造成的损失会员应就此承担所有责任。”、“第十八条:……不能在本会所内指导其他会员训练与游泳,一旦发现有其行为,会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不予退还剩余费用。”、“第二十三条:本会所会根据重大节假日放假,季节性营业时间调整,项目设施服务增减的调整权力,团操课程变更以及收费的调整变更权利,变更前会在会所前台,官方账号网络公布。” 经核查认定上述条款违法情形:第一条条款排除消费者未消费服务对应的退费权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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