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胡祖德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祖德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E3YN7WX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毛市镇建设路20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1月4日起,在监利市毛市镇建设路203号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案发始终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后,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截至2026年5月20日回访检查时,当事人仍持续进行白酒生产加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发酵设备、蒸馏设备各1台,储酒坛5个,现场存放售价10元/斤的白酒约200斤、售价15元/斤的白酒约200斤,货值金额约5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食品销售台账,无完整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精准核算认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