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黎军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黎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NXPJ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皂市镇李毛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0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门市皂市镇李毛路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当事人从一上门送货的经销商处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柠檬凤爪”10袋,购货金额150元。该“柠檬凤爪”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3/07/12,保质期12个月。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使用一袋“柠檬凤爪”为食品原料做成菜品之后以30元/盘的价格销售,共使用8袋,销售金额240元,库存2袋待售。2026年8月3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库存待售的2袋“柠檬凤爪”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0元。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2袋超过保质期的“柠檬凤爪”拆开外包装丢入垃圾桶内,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柠檬凤爪”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柠檬凤爪”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