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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兴玉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MA31EAEM6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小区二期B区集中商业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闽09民终4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4
(2025)闽0902民初56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8
2026-05-08
(2026)闽09民终4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某甲有限公司;宁德某医院有限公司;宁德市某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区市监处罚〔2026〕38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精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属于定价范围,当事人系民营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不在定价目录中,但当事人与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蕉城管理部签订了《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明码标价公示,对所有患者承诺,自愿遵守、执行《宁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市内各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未按《宁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市内各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宁医保局〔2019〕31号)的有关规定,违规收取以下费用,详细情况如下: 1.当事人开展“宫腔镜检查”项目时,2023年5月29日-6月2日期间该院对黄爱珍患者在开展经宫腔镜取环术时收取手术费用960元,同时重复收取宫腔镜检查费用585元,违规收费585元,其中:医保报销(扣款)部分468元,个人部分117元; 2.当事人开展“肌腱粘连松解术(从前臂到手指全线松解加收)”项目时,2023年2月11日-2月12日期间该院对林常洁患者收取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费用1000元,同时重复收取肌腱粘连松解术费用每个手指270元(数量为0.5,费用为135元),违规收费135元,其中:医保报销(扣款)部分108元,个人部分27元; 3.当事人开展“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深部直径大于6cm加收)”项目时,2025年1月21日-1月24日期间该院对叶惠梅患者进行“浅表肿物切除的手术”,应按120元/每个肿物收取费用,但实际按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费用864元和深部直径大于6cm加收费用260元,合计收取了1124元,违规收费为1124-120=1004元,其中:医保报销(扣款)部分803.2元,个人部分200.8元; 4.当事人开展“结扎夹1(可吸收结扎夹)”项目时,C码政策标识为结扎夹,对应项目名称为颈动脉结扎术,未见对应诊疗项目,违规收费13250.3元,医保扣款10885.6元,个人部分2364.7元; 5.当事人开展“结扎夹2(结扎夹)”项目时,C码政策标识为结扎夹,对应项目名称为颈动脉结扎术,未见对应诊疗项目,违规收费16719元,医保扣款13675.64元,个人部分3043.36元; 6.当事人开展“止血夹”项目,C码政策标识为止血夹时,对应项目名称为经内镜食管粘膜下层剥离术等,未见对应诊疗项目,违规收费16830元、医保扣款13903.88元、个人部分2926.12元。 7.当事人开展耗材收费时,其中5项耗材:一次性腔镜下直线切割吻合器及切割组件、吻合器、不可吸收性缝线、止血材料和留置针在降价后仍延用原耗材目录价格收费。具体情况如下:1.一次性腔镜下直线切割吻合器及切割组件多收数量5条,违规收费1590元;2.吻合器多收数量1条,违规收费290元;3.不可吸收性缝线多收数量21条,违规收费216元;4.止血材料多收数量19条,违规收费133.02元;5.留置多收数量937条,违规收费4549.6元。该院共计多收数量983次,违规收费6778.62元,其中:医保扣款5422.9元,个人部分1355.72元。 综上,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违规收费金额55301.92元,其中45267.22元属于医保报销费用,已上交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蕉城管理部并已被处罚,剩余10034.7元属于患者自付部分。即违法所得10034.7元。
.将未退还多收价款9890.7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2.处罚款2007元;
2007.00元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