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公格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不力米提·艾孜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776C6N8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仁乡14村315国道南侧阿尔法平安小区第3幢2层2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疏勒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开始,向疏勒县平安小区住户收取楼道灯费,用于更换所有业主楼道灯泡、购买相关材料,每户每月收取1.6元,该小区共计382户住户,2024年疏勒县住建局回购了332套房子,于当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入住,楼道灯费也是陆续收取的。通过查看当事人物业费及楼道灯费收费明细表,当事人2024年收取楼道灯费2995.2元,2025年收取楼道灯费6345.2元,2026年至今收取楼道灯费2275.2元,共计11615.6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即楼道照明用电费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当事人不得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楼道灯费。
截止案发,当事人未组织公司员工系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不知道文件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1615.6元,违法所得为11615.6元。
1.处以5807.8元(伍仟捌佰零柒圆捌角)的罚款。
5807.80元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