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勇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552158025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1
(2020)陕0881民初562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奥**
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
神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21-02-07
(2020)陕0881民初5622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
奥**、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7
2020-09-22
(2020)陕0881民初562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奥**、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25
2018-06-25
(2017)陕0802执恢126号之三
民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陈*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7-30
2018-06-25
(2017)陕0802执恢126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陈*、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10-14
2015-10-14
(2015)榆执字第02826号
公证债权文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田*、陈*、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3-03-23
2013-03-23
(2012)范民初字第00866号
民事案由
原告王**与被告王**、张**、榆林市永安炉煤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0380.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5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当事人利用其在榆林市能源化工交易中心平台上名为“YLYALM”的注册账号开展煤炭竞拍业务。因硬件软件等因素,当事人自身操作竞拍煤炭的成功率低。后第三方网络技术人员通过社交软件主动联系到当事人,介绍由其通过使用非法软件外挂可显著提高煤炭竞拍成功率。当事人代拍成功4单,第一单:2024年10月25日为当事人代拍煤泥600吨,支付代拍服务费1200元;第二单:2024年10月29日代拍煤泥400吨,支付代拍服务费800元;第三单:2024年11月4日代拍煤泥550吨,支付代拍服务费1100元;第四单:2025年1月7日代拍煤泥1000吨,支付代拍服务费2000元;总计2550吨,交易总价47.33万元,当事人分 4次向第三方技术人员共计支付代拍服务费5100元。第三方技术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对代拍行为主动进行了整改,已停止通过第三方网络技术人员继续实施代拍行为,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市公安局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雇佣第三方技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代拍煤炭进行抢单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3.市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与第三方技术人员资金往来光盘1张、朱绪波代拍汇总表打印件1份共9页、当事人与第三方技术人员微信主页截图各打印件1份、双方之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代拍数量、成交金额以及向第三方技术人员支付代拍服务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4打印件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5.《榆林市公安局关于移交的相关资料相关说明的函》及相关材料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事实,综上,证明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 20000 元。
20000.00元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