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艾森斯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靓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ACC2NA5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金陵路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1
(2025)渝0101民初458号
消除危险纠纷
程*
重庆艾森斯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7日分别与晏嘉铭、邵国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两人从事电梯维保工作,两人均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与万州区新田镇中心卫生院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负责该卫生院业务楼共1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一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维保总费为4500元,每月对卫生院电梯维保2次,平均每次维保费用为187.5元。当事人制定了维保计划,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开始派遣邵国洪和晏嘉铭负责新田镇卫生院电梯的维保工作。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共对上述电梯维保了8次,时间分别为:2025年11月6日、11月21日、12月4日、12月18日,2026年1月1日、1月15日、1月29日、2月12日,设备状态均为正常,以上维保记录均由卫生院电梯安全员张宇审核通过。执法人员在张宇的手机上无纸化维保记录中发现有2月26日的维保信息,对象为万州区新田镇中心卫生院1#电梯(即上述电梯),开始时间为2026-02-26 10:38:25,结束时间为2026-02-26 19:20:40,维保人员为邵国洪和晏嘉铭,但签到记录显示其定位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富民花园,现场图片为全黑色无图像显示,拍摄时间为2026/02/26 19:20:05,拍摄地点为富民花园,因该定位和图片与卫生院实际情况不一致,卫生院电梯安全员张宇于3月2日以“现场图片不符”为由驳回。当事人以春节期间维保任务繁重为由,由当事人派遣的维保人员邵国洪和晏嘉铭直接在手机小程序“无纸化维保”上提交了2月26日的新田镇卫生院业务楼电梯的维保记录,并经卫生院监控视频对比,并未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卫生院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于3月6日派遣维保人员对该卫生院业务楼电梯开展维保工作,并做出维护保养记录。
另查明,无纸化维保记录上2026年1月29日和2月26日电梯维保项中“机房、滑轮间环境”结果显示“-(表示无此项)”系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操作错误,实际每次都对卫生院的电梯机房开展了维保,并由卫生院电梯安全员张宇签字确认。
当事人电梯一年维护保养费用为4500元,每月为375元,每月维护保养2次,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7.5元(4500元÷24次×1台)。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柒元伍角(¥187.50)。
10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