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绵奥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体付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CKT9PH8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中迎汽车园B1排三楼3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济市监处罚﹝2026﹞123号
现查明,该公司经营的小红书平台绵奥医疗器械专营店的“医用护眼敷料、眼药水”产品,该产品页广告跟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吉广审准许字【2025】第011122号)的广告样件不一致,广告设计费用为贰佰壹拾陆元整。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本案当事人处广告费用2倍的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叁拾贰元整(432元)。
432.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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