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慧芳网络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桂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1MA199G9T4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同江市兴国街景馨小区二期二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同江市慧芳网络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站开设网络店铺,店铺名称为“东北边贸村黑龙江野生江鱼”,在该网店销售江鱼,在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内上架了标题为“东北土蜂蜜农村椴树蜜百花蜜三十年前老味道”的蜂蜜的销售链接,在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纯天然蜂蜜”广告宣传语以及使用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照片,但当事人仅能提供出该款蜂蜜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出该款蜂蜜为“纯天然”、“绿色食品”的相关佐证;当事人销售该款蜂蜜实际销售形式为为安徽蜂献蜂业有限公司代销蜂蜜,消费者购买后,直接由厂家发货,发货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而不是详情页面中标注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详情页面中标示了“东北边贸村、纯天然土蜂蜜”、“东北土蜂蜜”字样,但实际该款蜂蜜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地是“安徽 安庆”,生产商是安徽蜂献蜂业有限公司,地址是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兴隆路2号,而不是该款销售链接的宣传页面标注的“东北”。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产品详情页面中展示的信息,不能提供出相应的佐证材料,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上述产品详情页面是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目的为吸引流量、增加销量,故而使用了带有“绿色食品”字样的蜂蜜成品照片,设计制作费为5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的网店共销售了一单涉案蜂蜜产品,销售重量1斤,售价为28元。在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删除了该款产品链接。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150.00元
-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