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米线大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汉成 | 注册资本:1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EQ5GTG2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业州大道130金桥国际城二期一楼S1114(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2日开始在本县业州镇茨泉社区业州大道130金桥国际城二期 一楼S1114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从恩施市华硒批发市场二期10幢210号商铺齐味源(海燕干货)店购进了1瓶产品名称为“探之味辣卤调和油”的食品,购进价为95.00元。上述食品的外包装主要标识如下:产品名称:探之味辣卤调和油,净含量:1.8kg,标识生产日期:20250214,标识保质期:12个月。 上述食品是当事人制作一款名叫“透味鸭掌”的食品用的辅料。2026年3月26日本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操作间摆放的上述食品已过期,现场称重还剩0.5kg,遂依法予以扣押。以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3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用上述涉案辅料制作名叫“透味鸭掌”食品详细的销售台账,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准确查证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华康牌豆豉油辣椒时未查验购进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探之味辣卤调和油”的食品0.5kg;
二、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