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轩 | 注册资本:269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46827815874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新乐市杜固工业园区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6
(2025)冀0825民初3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4
(2025)冀0825民初3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承德极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县人民法院
3
2023-06-12
(2023)冀0184民初1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刘*
新乐市人民法院
4
2023-06-01
(2023)冀0184民初1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刘*
新乐市人民法院
5
2022-05-24
(2022)冀0184民初1417号
运输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徐**
新乐市人民法院
6
2019-11-25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乐市人民法院
7
2019-11-25
(2019)冀0184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18
(2023)冀0184民初3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2
2023-12-12
(2023)冀0184民初3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4
2023-08-09
(2023)冀0184民初20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某某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44004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6-14
2023-10-10
(2023)冀0184民初2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某某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004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14
2024-03-11
(2023)冀0184民初3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某某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4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2-21
2023-02-20
(2023)豫0391民初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7
2020-12-03
(2020)冀0184执13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17
2020-11-16
(2020)冀0184执1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17
2020-11-16
(2020)冀0184执1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267237.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12-04
2020-06-17
(2020)冀0184民初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82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29
2020-09-07
(2020)冀01民终79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8-28
2019-12-03
(2019)冀0184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53号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锅炉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30适用较轻情形: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在用的锅炉,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