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小香猪猪肘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佳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D3M9HQ9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高潮街广厦综合楼第1户门市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注册运营美团店铺“小香猪·猪肘饭(二百货店)”,为提高销量,将商品“正大狮子头”的标题设置为“口留余香,正大狮子头界的天花板”。据当事人陈述,商品标题为自己修改,未产生广告费用,该商品原料产自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天花板”一词表达商品品质用料好。该广告语只在美团店铺上发布,未在其它媒介上发布。自2024年6月29日开始,涉案商品以“口留余香,正大狮子头界的天花板”为标题产生首笔订单,违法时间持续至2026年5月8日,累计成交2441单,销售单价分别为1.68元、1.88元和1.98元,销售总金额为5055.12元。经调查与协查,浏览量数据不详。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修改商品标题,并在美团店铺内单独上架公告链接,就涉案广告作出澄清和致歉。
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