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本固邦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振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8MA47M7U51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路7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1
(2022)豫1628民初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鹿邑县本固邦宁贸易有限公司
薛**
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4-22
(2022)豫1628民初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鹿邑县本固邦宁贸易有限公司、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806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02
2021-06-28
(2021)豫1628民初37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鹿邑县本固邦宁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调查,鹿邑县本固邦宁贸易有限公司在“六周年店庆”和“三八妇女节”两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页面上的文字,内容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和“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欧亚银邦商业广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鉴于该公司没有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