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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超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1MA179AH69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二委鲲鹏住宅楼3-12-254/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1
(2022)吉7604民初16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
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30
2025-05-22
(2025)吉7604执5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4
2022-10-21
(2022)吉7604民初16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923.75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31
2021-01-28
(2021)吉0621执异8号
其他执行
抚松县恒歧热力有限公司对曾*与王**其他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1号
现查明,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现有两台锅炉,配备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四名司炉工,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两台锅炉分别是容量为65吨锅炉和100吨锅炉,其中100吨锅炉相关证照齐全,但当事人已在2025年8月25日对该台锅炉申报停用。而另一台65吨锅炉在未进行监督检验以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状态在从2023年供热季度(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10日)开始为当地住户供热。 当事人在2020年购买了65吨热水锅炉,在2023年供热季度(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10日)使用65吨热水锅炉开始为当地供热,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16日到当事人的锅炉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3]第29号),责令其尽快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锅炉房进行检查,发现其65吨热水锅炉已停止运行,正在办理停用手续,100吨热水锅炉正在运行且证照齐全;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00吨锅炉报停后,仍继续使用未经监督检验以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65吨锅炉进行供热,于是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5]第E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按要求办理开工告知,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0月27日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以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将正在使用的65吨热水锅炉进行监督检验,并于2025年12月18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在行政复议前的办案过程中,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办案期间表现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拒不沟通等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我局执法人员正常调查,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5日进行了监督检验,2025年12月18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在重启案件调查后,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16日就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3]第29号),责令其在2023年11月1日前对容量为65吨锅炉尽快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但直到2025年12月15日之前该台设备仍未进行监督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在2023年供热季度(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10日)和2025年10月份至12月15日未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使用时间长达8个月15日之久,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以及第二章分则序号160项违法程度的判断标准:之规定,且重启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按照询问通知到我局递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因此办案人员认为应对抚松县恒岐热力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涉事锅炉(65吨热水锅炉)进行监督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万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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