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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关镇真麦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RLBLX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职教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15号
?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13日起在其门店现场加工制作面包、糕点等烘焙类食品,并在其门店及网络平台上销售,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相关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经营项目;当事人在其门店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无相关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经营项目。 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入记录及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说明,该店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6月4日营业期间,涉案食品在门店和网络平台累计营业额是7000元,结合调取的当事人与外卖平台相关的银行账户收入记录,本案能够查实的涉案食品网络销售金额共计1589元,故本案网络餐饮经营涉案货值金额认定为1589元,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财务账册,其生产成本无法去除,故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按照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经调查仍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具体金额,可以不再单独没收违法所得,但处罚罚款时必须把该情节从重考量,故本案不在单独没收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项“(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叁仟圆)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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