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小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697813510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电力新村南侧高层阳光酒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新2201民初585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新22民终63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唐*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2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唐*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08
(2025)新2201民81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唐*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5
(2024)新22执复3号
合同纠纷
张**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8-08
(2023)新22民终561号
合同纠纷
张**,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6-20
(2022)新2201民初4406号
物权保护纠纷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12-03
(2020)新2201民初4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20-12-03
(2020)新2201民初4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1
(2025)新2201民初81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唐*
梁**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4
2025-12-22
(2025)新22民终63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仍昌;唐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5-10
2024-05-06
(2024)新22执复3号
合同纠纷
张**、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3-30
2024-03-27
(2024)新2201执异44号
合同纠纷
张某、哈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30
2020-10-06
(2020)新2201财保150号
其他民事
新疆顺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614614.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19-12-11
2019-09-06
(2019)新2201执1303号
合同无因管理
高**与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6-13
2019-05-25
(2019)新2201执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1-08
2015-01-08
(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梁**与唐*、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建罚决字〔2026〕43号
经查实: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季花园建设项目是由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新疆佳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现场存在施工单位在基坑周围、电梯井危险区域未设置临边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未编制审核施工升降机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升降机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巡视等问题
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主体,未依法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给予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罚款。
50000.00元
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8-27
2
哈市建罚决字〔2025〕32-1号
2025年5月28日哈密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天鹅湖畔二期小区大门中间面积约10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中心”;在大门北面左侧进行扩建;12#楼一层东侧扩建;11#、12#、13#、15#、16#楼对原规划空调机位处进行封闭改建;11#、12#、13#、15#、16#楼10层以上阳台改扩建。
1.依法没收天鹅湖畔二期项目小区大门中间位置修建面积约100平方米“物业服务中心”,处违法建设部分评估造价(141510.71元)10%的罚款14151.07元。
2.依法限期拆除天鹅湖畔二期大门北面左侧商业楼扩建部分,并处违法建设部分评估造价(113052.91元)10%的罚款11305.3元。
3.对天鹅湖畔二期12#楼一层东侧扩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建设部分评估造价(10654.72)10%的罚款1065.47元。
4.对天鹅湖畔二期11#、12#、13#、15#、16#楼对原规划空调机位处进行封闭改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建设部分评估造价(1839836.10元)10%的罚款183983.6元。
5.对天鹅湖畔二期11#12层以上(包括12层)、12#13层以上(包括13层)、13#12层以上(包括12层)、15#13层以上(包括13层)、16#楼2个单元13层以上(包括13层)阳台改扩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建设部分评估造价(529652.57元)10%的罚款52965.26元。
263470.70元
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