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花千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桂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MA6K5UDD4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相连村委会大陡山村民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闽0303民初94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湖南省湘水农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宁花千谷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在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执法人员对其食品加工生产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提出责改意见。责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清洗间、浸泡间缺失防蝇帘、挡鼠板等防护措施;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原材料与杂物等堆放在一起的问题。 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首次违法。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财政。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