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讲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从松 | 注册资本:1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D7RYDN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南湖名都A区11栋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各种馒头、包子现场制售。当事人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老面馒头”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抽检当天早上在店内自行制作的,上述馒头的制作原料为面粉、酵母粉、水、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白糖。当事人称其为了增加其口感甜度,在制作过程中加入案涉甜蜜素。据当事人陈述,其在家乡某小卖部现金购买案涉“穗洪食品甜蜜素”。
另查明,当事人称其自2025年12月1日前后开始在店内销售的老面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当事人抽检当日制作的老面馒头被抽样6个,每个1元,合计6元,其余当天对外销售、少量剩余由当事人经营者及其家人食用。2026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02-051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被抽检批次老面馒头销售台账、涉案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及被抽检批次老面馒头所用食品原料(面粉、酵母粉、白糖)的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当事人同时还销售有其他的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进行分类核算,无法核定上述不合格老面馒头的销售金额,能查实的销售金额为6元,认定违法所得6元。
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店内未查见被抽检批次“老面馒头”。4月15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涉案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反馈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的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穗洪食品”甜蜜素1袋;
3、没收违法所得6元;
4、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6元。
3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