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行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E20A2P9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街道四新北路601号武汉绿地凤凰湾A地块4-A栋1层商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209号
经查,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签发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经营方式为零售,质量负责人为夏某。经查阅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材料,质量负责人夏某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一栏显示“2020.08-2024.06”在“武汉市黄陂区佳源堂大药房”任职“质量管理员”。2025年6月4日,当事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签署了《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经武汉市佳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核实,2020年以来,该公司无夏某的员工入职信息。当事人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质量负责人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红安县康之家大药房签订《市场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当事人通过市场推广促进红安县康之家大药房相关产品的销售,该药房负责提供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和介绍资料、收取货款和发货,并向当事人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当事人推广的主要产品为“气血双生酒”,当事人通过投流将客户引流至企业微信“泽康药房”,后由客服向客户推送名称为《妙酒奇方》的养生课程视频。该课程由红安县康之家大药房提供,一共约20期,每期时长约40分钟,每日推送一期,课程后期推介“气血双生酒”产品。当事人通过推广共销售“气血双生酒”44盒,销售金额共计26180元。涉案产品“气血双生酒”为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685”,生产企业为云南腾冲东方红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标签及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主治为“益肾健脾,补气养血。适用于肾气不足、脾气虚衰所致的神疲乏力,腰膝酸软,夜尿频多,口感咽燥,汗出肢冷”。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妙酒奇方》课程视频,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推介“气血双生酒”的宣传内容包括“那这个奇酒,气血双生酒,它的特点就是让大病多病的人,最多也就花上个五七八月的时间,花不了几个钱,我让你的病都能好的利利索索的,身上哪哪都不难受了”“我们有一位脑中风的患者,常年是四肢无力,没有办法正常的行走,每天喝两盅奇酒之后,三天,这个手脚就比之前有力了,服用一个月以后,走路恢复正常了,两个月以后,就和正常人一样,能够快速的达到四肢百骸,他是无孔不入的,可以说是2秒化毒、30分钟化栓、30个小时化结,直到把体内的各种毒栓结都给你打扫的干干净净,当经络畅通了,血液干净了,脑血管畅通了,脑组织功回恢复了,脑中风也很快就摆脱掉了”等等。当事人对“气血双生酒”功效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均超出说明书中功能主治范围,且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10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