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憨蒋继汽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3MA6KHTMWX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磨憨-磨丁合作区磨本货场3号大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4
修理合同纠纷
磨憨蒋继汽修店
何**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0
(2025)云0111民初54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磨憨蒋继汽修店
孔**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8
(2023)云0111民初14640号
修理合同纠纷
磨憨蒋继汽修店
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8
(2023)云0111民初14648号
修理合同纠纷
磨憨蒋继汽修店
刘**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2
修理合同纠纷
磨憨蒋继汽修店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1155号
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2.当事人2005年1月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经营期间提供修理服务未明码标价;3.在提供修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当事人未建立任何收费、销售记录台账和留存相关凭证,以致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对提供修理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对外公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780条(对应《指导目录》第780项)“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参考因素: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较少,能够及时整改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