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会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757005727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侨乡开发区南洋大道西3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4
(2021)鄂9006民初3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袁**,袁**,周*,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
天门市人民法院
2
2021-08-24
(2021)鄂9006民初31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3
2021-08-23
(2021)鄂9006民初31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门市章裕永茂粮食有限公司
天门市人民法院
4
2021-06-28
(2021)鄂9006民初23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袁**,袁**,陈**
天门市人民法院
5
2021-06-27
(2021)鄂9006民初23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袁**,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袁**,陈**
天门市人民法院
6
2020-01-15
(2020)鄂06民终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双威电机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4-28
(2019)鄂96民终29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正兴物流有限公司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1
2021-11-19
(2021)鄂9006执210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11
2021-10-19
(2021)鄂9006执210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4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4-30
2021-04-12
(2021)鄂9006民初16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创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21
2019-05-08
(2019)鄂96民终29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正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454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28
2018-07-25
(2018)鄂9006民初89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武汉正兴物流有限公司与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12月经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主要从事粮、棉、油、饲料机械,大理石机械、纺织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机电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的厂房内部共计有6台电动电梁起重机,其产品编号分别为07031417、0508427、20120050、20120049、10050639、10040497,对应的规格型号分别为LDA10-10.8A5、LDA5-10.8A5、LD5-10.8A3、LD5-10.8A3、LD5-11A3、LD5-10.6A3,现场检查时上述6台起重机在厂房内正在运行,其实际使用人是天门市五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中出厂编号为07031417、05084272的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提供了2份《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Z0710031、Z0710032),报告显示的检验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6日,不能提供合格有效的《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另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经监督检验。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鄂天)市监特令〔2026〕第2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待上述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委托中安检测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6年6月30日取得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