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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小表妹农家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大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3MA6MCE7D2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西七姑村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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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6〕135号
当事人经营的①腊久蜀?猪肉,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01-13,保质期:冷藏储存6个月,生产商:湖南省立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2.0元/袋,销售价格是15.0元/袋,查获时剩1袋,小计货值金额15.0元;②杰俊湘?风干去皮五花腊肉,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日,保质期:常温或冷藏180天,生产商:云南曾湘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2.0元/袋,销售价格是15.0元/袋,查获时剩余3袋,小计货值金额45.0元;③杰俊湘?川味麻辣香肠,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04.16,常温或冷藏180天,生产商:云南曾湘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7.0元/袋,销售价格是10.0元/袋,查获时剩余1袋,小计货值金额10.0元;④麻辣人家?青花椒酸菜鱼调料,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5.05.13,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重庆好吉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7.0元/袋,销售价格是10.0元/袋,查获时剩余5袋,小计货值金额50.0元,涉案食品总计货值金额120.0元。 另查证:当事人未全面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超过保质期后的经营情况,故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腊久蜀?猪肉1袋、杰俊湘?风干去皮五花腊肉3袋、杰俊湘?川味麻辣香肠1袋、麻辣人家?青花椒酸菜鱼调料5袋。 3.罚款400元(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牟定县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0.00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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