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铁锁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660621769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沙尔湖矿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新2201民初2972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3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李**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2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新2201民初2971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王**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刘**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4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3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4
(2025)新2201民初2739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0
(2025)新2201民初3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盈富物资有限公司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8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刘**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汪**
徐州合登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12-05-19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庄维某
李**,李*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2-05-19
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忠
李**,李*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2-02
2026-01-31
(2025)新2201执3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哈密恒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2-28
2025-12-26
(2025)新22民终9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连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12-26
2025-12-25
(2025)新22民终83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杨晓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10-23
2025-10-22
(2025)新2201民初2990号
劳动争议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刘连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1.21元
民事案件
5
2025-09-12
2025-09-10
(2025)新2201执128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3-01
2025-02-28
(2024)新2201执3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锐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1-25
2025-01-23
(2024)新2201执34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五家某某队、哈密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1-02
2024-12-23
(2024)新2201执2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鄯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12-07
2024-12-06
(2024)新2201执3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密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11-16
2024-11-14
(2024)新2201执2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密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区〕应急罚〔2026〕49号
1.M1矿体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采场实际覆盖层厚度小于1个分段高度(15m),与设计不符。
2.420m利旧运输巷部分地段喷浆支护失效,部分地段为裸巷且顶板破碎离层,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混凝土加强支护
3.井上下对照图未填绘420m以下坑探巷道内容。
4.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中将井下供电变更为双重电源供电(主排水泵由二级负荷变为一级负荷),一路由电网供电,一路利用现有矿山已有的柴油发电机作为井下备用电源。现场检查时,柴油发电机无法启动。
5.《关于对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梅岭铜金矿(M1、M12)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440m、395m中段等,该矿在395m中段基建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仅完成440m以上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批复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6.《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开拓工程建设期变更》中明确该矿一期开采440m以上矿体,服务年限3.2年,二期开采395-440m之间矿体,服务年限1.64年,整体服务年限小于5年。
7.设计中未介绍地区变配电站可向矿山供电的供电电压、容量,供电线路的截面、长度、回路数;未说明降压变电站的主变台数及容量、柴油发电机组的功率、主水泵房的安全出口和防水门设置情况。
8.设计M12矿体采用房柱法开采,并对矿柱进行回采,不合理。
9.矿区地质地形图中岩石移动范围与开拓系统图、《地下开采对露天边坡及主要井巷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研究报告》不一致;地表塌陷区范围圈定错误。
10.无轨人车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KA2225080198G)第2项第3条缺少制动系统型式、液压回路数量的检测内容;第2项第3条实测结果为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弹簧制动器,实际行车制动系统为全封闭多盘湿式液压制动器;第10项第4条的实测结果为使用液压湿式制动,该项不适用,实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采用存储的能量制动,应考核自动报警装置,报告失实。
11.《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红石铜金矿采选2000t/d尾矿库安全专篇》存在问题。
12.尾矿库2#排水井拱板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拱板封堵过高,高于周围滩面约2.0m,与设计要求的不宜高于0.6m的要求不符。
13.尾矿库运行期坝体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无干式尾矿排矿筑坝堆存推进方向、分层厚度或台阶高度、宽度、坡比等设计。
14.六大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未设计人员定位系统,未明确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和井下分站的布置、监测监控设备配置数量、455m水平以下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等内容,未明确通信联络系统的设置和通信设备的布置,未对压风自救系统需风量和供水施救系统需水量进行计算。
15.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矿山冬季不进行生产,不设置进风井暖风设施,实际矿山冬季正常生产,未设置暖风设施,冬季进入井巷空气温度低于2℃。
16.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无采空区钻探方式探查相关内容,缺少钻探验证。
18.露天矿山北侧边坡主要运输道路上部460m以上台阶风化严重,浮石较多,存在滚石伤人风险。
19.470m平硐密闭封闭不严,漏风严重的规定。
20.露天采坑470m台阶(已封闭的470m平硐井口处)存放较多轮胎等易燃物品。
21.440m中段2#、6#进路爆破设计平面图未及时更新。
22.矿山供配电系统图绘制不规范,480m平台配电室低压开关柜数量与图纸不符,未明确西风井风机的供电方式。
23.440m中段9#进路单体设计缺少顶板分级管理相关内容。
24.地下自卸车未配置辅助制动系统。
25.空压机配置的储气罐上装设的超温保护装置已失效,储气罐未设置检查孔。
26.无轨人车的侧面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后部乘客门未设置应急出口字样。
27.480m平台配电室高压开关柜(型号XGN66-12)分合闸位置指示不清晰,不具备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28.监测监控系统中东风井和西风井风机风压的监测值与实际不符。
29.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顶棚和墙体不全,无法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
32.提供的2026年尾矿排放记录不符合规定,入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压后的压实度的检测频率平均每周一次。
33.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中浸润线蓝、黄、橙、红色四级预警阈值未按照设计设置。
34.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未定期进行对比分析。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2024年2#副坝竣工时未增加专门数据分析。
35.尾矿库应急预案、日常检查记录、排放作业计划等没有根据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的特点编制。
36.尾矿库安全检查内容无针对性,检查问题与实际不符或填写无,没有具体检查情况描述。
37.《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考虑的因素和内容不完整,未考虑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等因素;应急处置措施没有针对性。
38.尾矿库应急物资库配备的物品不全,应急物资清单缺少水泵、发电机等必要物资。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30
2
〔伊区〕应急罚〔2026〕35号
经调查,你(单位)矿山 460m 主斜坡道入口位于露天坑边坡之上,入口上部边坡岩体风化破碎,存在滑塌风险,矿山现场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五条第 2 项“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你(单位)已对矿区460m主斜坡道上部至510m水平边坡局部隐患部位实施挂网、喷浆锚固等整改措施,不再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行政指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9
3
〔伊区〕应急罚〔2026〕37号
"1.395m中段水泵房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产品标志,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2.抽查回放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采场爆破作业视频显示,装药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3.测量技术员朱孔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只进行了矿级安全教育培训,矿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不全。
4.矿山紧急撤人管理制度缺少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等撤人情形,未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力。
5.矿山将矿卡检测费用、选厂维护用摄像头及电源支架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7.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紧密结合《新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5〕4号),顶板分级未经矿长审批。
8.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变动未报备,未将甲方单位纳入应急救援组织架构。
9.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采空区普查应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进行修改,同时补充采空区成果普查图。
10.企业未开展露天采场、排土场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11.查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部分风速传感器设置风速报警下限均为“0.12m/s”,小于规定的最低风速“0.15m/s”的要求。
12.矿山将井下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地点设置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普通区域。
13.矿山未进行原岩应力的现场测试相关工作。
14.供配电现状图中输送距离2300m的10KV架空线电缆型号标注错误,图纸中下井照明电缆缺少规格型号标注。
15.在用设备设施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电力绝缘工器具未作检测。
16.空压机的储气罐数量变化未做设计变更且有1台储气罐未做检测,没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7.从460m硐口至选厂料场运输矿石的卡车为非矿用车辆。
18.空压机房外的变压器防护栏高度不足1.8米。
19.经抽查440m中段与460m中段斜坡道交汇处井下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供水管已结冰上冻。
20.440m中段平巷部分裸喷段的喷浆层已脱落,脱落区域外的喷浆层与围岩出现分层现象,存在脱落风险,未及时进行处理。
22.395m中段测风站巷道断面不规整。
23.410m分段4号进路局部通风机风筒破损漏风,接头不严密。
24.410m分段4号进路为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离回风出口超过10m。
25.根据《地下开采对露天边坡及主要井巷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研究报告》结论,地下开采岩石移动带与露天边坡重叠区域下部470m平台存在设备临时停放场地,整体垮塌风险较大,未布置在线监测点。
26.矿山440m中段采场爆破设计内安全距离计算依据为露天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未依据地下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计算。
27.《爆破设计方案》中爆后检查内容照搬照抄,《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5#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7#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中存在“确认无炮烟后,要对440m分段8#进路顶板进行检撬”。
28.2026年1月21日,440m中段5#进路爆破作业未与调度室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的记录。
29.查看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爆破作业视频,发现作业人员于起爆17分钟后进入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30.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未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31.爆破设计中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小于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50m。
32.尾矿库应急物资库缺少消防水带、应急药品等应急物资,且手电筒无电。"
第1、2、9、16、21、22、24、26、27、30、31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1、12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9、20、23、32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条问题,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裁量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5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