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芬旺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彩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9CKA79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汇嘉时代花园4幢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78号
当事人于2016年9月2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市石化大道汇嘉时代花园4幢8号从事食品、烟草、酒类等商品销售经营,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库尔勒芬旺烟酒商行。2024年12月21日,消费者赵晋枫从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芬旺烟酒商行购进白酒五粮液2瓶,单价1499元/瓶,该酒批号85198623、生产日期2011年3月11日、条形码号6901382103355、酒精度52%vol,在酒包装盒盖处盖有当事人的印章“库尔勒芬旺烟酒商行发票专用章”,因消费者怀疑其购买的2瓶五粮液白酒是假酒而向我局进行投诉。2025年1月17日,我局委托五粮液白酒商标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2瓶五粮液白酒鉴定是否为商标侵权商品。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辩(鉴)NO:5010379),商标注册人通过防伪标识、外包装盒等辨认/鉴定项目,辨认/鉴定结论是: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断,上述样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
第1207092号 、第3467940号 、第13878307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在瓶帽、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注有上述注册商标,且经权利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提供向消费者转款微信截图5996元,本局予以采纳。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11日,距案发时间较长,在案件调查中未提取到当事人购进涉案白酒的数量和其他销售证据,故本案仅以当事人电子收银系统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提供的购物证据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9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白酒2瓶;
二、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