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州市花湖大厨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D8QM9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南京路一层东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23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商品“紫菜蛋花汤”中使用上述“紫菜”及“胡椒粉”,并在线下以5元/份,线上6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在菜品“猪肝汤”中使用上述“胡椒粉”,并在线下以8元/份,线上9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上述“紫菜”已超过保质期3年,且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向本局陈述该产品是从家中带至经营场所,不能提供相关票据。 由于当事人在向本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向本局陈述“不能提供线下销售台账,且由于个人权限只能查询美团平台以往30天,饿了么以往60天的销售台账。线下紫菜蛋花汤(成本2.5元/单)销售1单,5元/单;猪肝汤(成本4元/单)销售2单,8元/单。线上美团平台销售1单,9元/单”。根据上述《情况说明》中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票据,经核算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6.4(9+8+8+21.6+5+8.8+6=66.4)元,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将其中能够部分确定的38.9(66.4-2.5-2.5-2.5-8-12=38.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紫菜”61.2g、“胡椒粉”408.3g; 2、没收违法所得38.9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8.9元,上缴国库。 二、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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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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