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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肖注册资本:10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79478824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罕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内0602民初6070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东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内0602民初6070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东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7
(2024)内0602民初5390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刘**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6-07
(2023)内06民终1482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东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1-05
(2022)内0602民初7946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7
2022-12-09
(2022)内0602民初7946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8
2022-12-09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9
2022-08-05
(2021)内06民初234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8-0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3
2021-07-05
(2021)内民终173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5
2021-06-11
(2021)内民申15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2
2021-07-05
(2021)内0602执2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苏**、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1-10-13
2020-05-29
(2019)最高法民终165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澳莱朵企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0-13
2020-05-29
(2019)最高法民终1657号
侵权责任纠纷
澳莱朵企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18
2019-06-24
(2019)内0602民初159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沈阳鑫万泉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8
2020-02-10
(2019)内06民终224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内蒙古荣燊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8
2020-11-06
(2020)内06民终16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秦*、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24
2020-07-13
(2020)内民申1014号
排除妨害纠纷
内蒙古荣燊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30
2019-02-12
(2018)内0602民初57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秦*、苏*等与李**、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98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东)应急罚〔2026〕048号
1.12507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1410m处倒车硐皮带高架下方行人通道未设防护网、缺少警示牌;皮带机尾高架桥处未设警示牌;2.12508胶运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试验过程中停风报警时定位卡未发出声光和振动报警信号;3.副立井下口配电点至清理斜巷电缆桥架连接处无跨接线及保护接地;4.5煤转载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超温保护红外线探头安装方向与滚筒相反。
以下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件技术条件》(AQ 1119-2023)3.3定位卡“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定位算法和身份识别信息;当进入定位分站定位范围时,将身份识别信息发送给定位分站,与定位分站共同测定定位卡位置;具有发出事故报警,接收紧急撤人命令、声光和振动报警等功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一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3.2.20“金属电缆桥架间的接地,应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桥架连接部位宜采用两端压接镀锡铜鼻子的铜鼻子的铜绞线跨接,跨接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线急停闭锁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2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9-01
2
蒙(东)应急罚﹝2026﹞040号
1.12507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700米处定向放水验证孔施工班长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煤矿3、4煤层间采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棚。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七项“矿领导、科(区、队)长、班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探放水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分散式隔爆水棚和集中式水袋棚不应作为主要隔爆棚”的规定,分别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九条“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可以对煤矿企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42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