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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盟卡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吾不力卡司木·阿不都卡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58H2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海寺巷20号青海寺小区2栋2层1单元2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经销的“壹俐绮”服装的视频广告委托新疆时代灯塔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制作,口头约定试拍5条视频制作费5000元,视频本生未含“新疆著名商标壹俐绮”相关内容。于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品牌宣传时,自行在标题中加注了“新疆著名商标壹俐绮”字样。另查明,“壹俐绮”商标于2014年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复审认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六、七届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结果的通报》(新工商商〔2014〕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1号令(《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公布施行。企业不得再以“新疆著名商标”名义开展广告宣传、商品标注等商业使用行为。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新疆时代灯塔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宣传片制作费5000元。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下架相关字样为止,视频发布时间不足4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5000元3倍罚款15000元。
2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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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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