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建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83279118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A座12楼03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4
(2023)粤01民终2362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陈**
广州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06
(2022)粤0106民初29648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肖**
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8-24
(2022)粤0106民初2410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陈**
广州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
2022-08-23
(2022)粤0106民初2410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陈**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1-01-11
(2020)粤0106民初23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6
(2020)粤0106民初23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7
2020-08-31
(2020)粤01民终169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7-07
(2020)粤0104民初93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9
2020-07-07
(2020)粤0104民初93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08
(2020)粤0104民初93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7
2021-06-25
(2020)粤0106民初23293号
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88.06元
民事案件
2
2021-08-18
2021-06-07
(2021)粤01民终68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12
2020-09-27
(2019)粤0106民初388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翔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5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03
2020-05-08
(2019)粤0106民初273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762.5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03
2020-10-20
(2020)粤01民终169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表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壬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763号
2023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照每度电1.15元收取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6楼及以上业户电费。合计相关业户共用电8600146度,当事人共收取电费9890167.9元,多收取电费3,625,041.39元,已退回业户多收取电费3,625,041.39元。
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60000元。
36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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