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严胜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6H34BQ3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盐湖社区玉液南路5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烟处﹝2026﹞第55号
一、查获过程:2026年7月3日,我局指派鄢廷文(执法证号:24031452009)、卢茂超(执法证号:24031452014)按照计划开展市场检查。2026年7月3日10时12分许,二人检查至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玉液南路591号(严胜烟酒商贸)。在向现场负责人赵琴(当事人严胜不在)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和义务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大量32位激光喷码与许可证证号不一致的卷烟。其中,包括贵烟(硬高遵)21条、贵烟(跨越)8条、贵烟(红中支)8支等,共计10个品种,合计71条。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仁烟存通〔2026〕第378号),检查结束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核对无误,赵琴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捺印确认。二、调查结果:1.通过对当事人严胜的询问得知,严胜持有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382107237,字号为仁怀市严胜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卷烟本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8年11月28日。当事人严胜表示,涉案卷烟系经营地址店内柜台查获,进购卷烟的目的是用于店内零售。案发时,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卷烟中,“贵烟(硬遵义)”21条均系严胜在遵义市区同为持证户的朋友处以遵义市烟草公司批发价收购,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因此没有取得对应的凭证;其他品种规格的卷烟均系前段时间父亲过生日时亲朋好友赴宴赠送,因父亲不抽烟,故拿到店内销售。当事人严胜还表示,该批卷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我局查获,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我局执法人员无法确认其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2.当事人严胜无法提供其所购进卷烟的购买发票、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卷烟的价格凭证。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下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6〕5号)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涉案金额为27830.00元。3.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涉案卷烟送检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烟办函〔2026〕62号)成立的仁怀市卷烟真伪识别工作小组出具的《卷烟真伪识别意见书》,我局查获的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4.经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核对,该批涉案卷烟的32位激光喷码均被破坏。三、调查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中关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的规定,当事人严胜的违法情形严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幅度。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严胜: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5%的罚款,即2,643.85元。
2643.85元
仁怀市烟草专卖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