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正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0MAD2QDTK8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葫芦社区居委会文化路129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415号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监测检查中发现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分别在抖音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广告存在问题,其中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中有“玉溪最高端,最顶配面试班,没有之一”“面试怎么提高分!考官亲自面对面演练+现场打分复盘,助你成就面霸”,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有“云南省考面试!考官下场指导学员啦”的相关视频,视频标注“西南某省份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15年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的相关视频内容等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经查,当事人2026年4月3日用抖音“玉溪华图”账号发布短视频,内容含 “云南省考面试!考官下场指导学员啦”,视频标注 “西南某省份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15年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宣传内容,该视频发布时长37天;2026年4月7日,当事人工作人员编辑在微信“玉溪华图”公众号发布4篇推文,违规宣传内容包括:(1)“玉溪最高端,最顶配面试班,没有之一”;(2)“面试怎么提高分!考官亲自面对面演练 + 现场打分复盘,助你成就面霸”;(3)“考官好点评:名师教学+真实考官现场点评,提前感受考场压力”。该微信公众号推文发布时长34天。2026年5月11日本局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下架抖音平台、微信平台上全部涉案宣传内容。当事人制作发布的称有公务员面试考官现场授课、打分点评,明示暗示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短视频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暗示考试工作人员参与培训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4篇“最高端、最顶配、没有之一” 绝对化极限用语推文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当事人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总司之间的关系; 4.微信“玉溪华图”公众号和抖音“玉溪华图”账号发 布的广告电子固证材料1份,证明宣传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 5.电子数据确认函,证明证明宣传内容违法证据固证合法性; 6.民办学校许可证过期未办理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机构合理存在的原因; 7.玉溪市红塔区教育体育局对校外培训机构实地督查表2份,证明该机构在合法其监管范围内。 8.公司广告发布人员工资明细1份,证明该广告发布者的收入金额; 9.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管辖; 10.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现场 客观存在的事实; 11.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配合调查的态度。 12.整改情况图片一份,证明积极整改的态度。 13.在微信公众号上对该违法广告的运营申明,证明消除影响的痕迹。 14.提交减轻处罚申请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 ,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6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市监罚告〔2026〕4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适格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开展教育培训宣传活动中 ,未能正确介绍该培训机构的情况 ,而是用“最高端、最顶配、没有之一”等绝对化极限用语在推文中宣称自身培训服务优于本地所有同类机构,又通过短视频、推文宣称有公务员面试考官现场授课、打分点评,明示暗示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活动,误导公考报考人员,不当贬低同业经营者,破坏教育培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教育、培训广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对于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结果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因本案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上缴国库。
350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