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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六户镇路路水果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凤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4MAC0YM6D9G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六户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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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执法人员询问核查突泉县六户镇路路水果蔬菜店(经营者:张凤梅)承认经营的沃柑和猕猴桃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属实,1.2026年5月15日你超市从突泉县齐玲水果店处共购进80.2斤涉案沃柑,购进价格2.5元/斤,售卖价格4元/斤,抽检1.35kg(2.7斤),总共售出22.7斤,剩余因变质已下架,因提供了涉案沃柑的进货票据证明,不合格行为出现在供货环节,现将供货方突泉县齐玲水果店的线索移交管辖办案机构进行溯源;2.从突泉县窦氏水果购进8.5斤涉案猕猴桃,购进价格6元/斤,售卖价格8元/斤,抽检1.3kg(2.6斤),总共售出4.6斤,剩余因变质已下架,以上两种水果违法所得共计43.25元,货值金额共计38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6年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经营的沃柑和猕猴桃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叁元贰角伍分(¥:43.25);3.经营的沃柑和猕猴桃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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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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