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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龙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常法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1MA2MXAB24G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启城国际小区2#S111-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怀市监处罚〔2026〕425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TS3334455-2030,具备电梯维护保养合法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与怀远县铭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有《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怀远县榴城镇新河杰座小区(以下简称:新河杰座)共计60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为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当事人在新河杰座使用“蚌埠市智慧电梯”进行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6年7月27日,经现场核查,在当事人上传的维保时间段内无停机维保现象共计有11台电梯。另据当事人供述,在2026年7月21日、22日、23日对新河杰座共计23台电梯的半月维保中,当事人维保人员尚妥(现已离职),使用他人(年梦浩)的“蚌埠市智慧电梯”账号登录,仅通过手机拍摄电梯相关关键部位照片上传至智慧电梯系统,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另查实,当事人因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市监处罚〔2026〕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行政处罚。2026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见异常。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费用是合同期间电梯保养、故障维修的总费用,未明确每台电梯月度维修保养费用,并且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年度维保维保项目不同,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1;罚款柒万肆仟元。
740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蚌市监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是蚌埠第八中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上述检查中的电梯因紧急呼叫报警装置老化,在今年3月底开始出现信号时好时坏,应答不通的问题,但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开展维保时记录显示“检查项无异常”,描述事项显示“电梯正常”。当事人涉嫌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五款“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第六条第一项“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序号第18)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的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当事人与蚌埠第八中学签订的《安徽省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涉案两台电梯维护费用为每台3500元/年,保养次数为24次/年,每台电梯单次保养费用为145.83元。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两个单次保养周期内,违法所得计算应为583.32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5日已对上述电梯的紧急呼叫报警装置维修完成。
1;罚款壹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叁元叁角贰分。
15000.00元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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