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库尔勒市大墩子农机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利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754586415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户镇大墩子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25号
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你单位实际负责人蔡*海在询问笔录中称,你单位的收款方式包括对公帐户收款、现金收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元银通)的加油POS机共有三个结算账号,分别为:你单位工商银行尾号为6168的对公账户、王*齐工商银行尾号为0967的个人账户、王*根农业银行尾号为4572的个人账户(王*齐、王*根均为蔡*海的侄子)。 经查,你单位加油POS机收取的加油款先转入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然后由汇元银通向你单位的结算帐户(尾号6168的对公账户、尾号为0967和4572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经检查组调取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及王*齐、王*根个人账户资金流水,发现检查期内汇元银通向你单位对公帐户共计转账1358162.05元,向王*齐、王*根的银行卡内共计转账5728109.43元,蔡*海在询问笔录中称,汇元银通转入对公帐户及王*齐、王*根银行卡内的款项为你单位的营业收入。 结合你单位的对公帐户取得的现金收入及公对公转账收入,你单位2022年共计取得营业收入4118137.15元(不含税),2023年共计取得营业收入5243053.76元(不含税),2024年共计取得营业收入4972801.12元(不含税)。你单位2022年度实际申报营业收入788881.00元,2023年实际申报营业收入3975198.72元,2024年实际申报营业收入4582623.65元。你单位采取账外个人帐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造成少申报营业收入,其中:2022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329256.15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67855.04元、2024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90177.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