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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六仔煎饼果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继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HRM11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87号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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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31号
现已查明:1、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山谷子”红枣豆浆,规格350克,生产商:山东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0637130201643,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7日,保质期180天;系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从郧西县城关镇两府路老彭豆浆购进的,共购进了一件(40杯),进货价40元/件,销售价2.5元/杯,销售了18杯,货值金额100元。 2.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 3.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再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系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山谷子”红枣豆浆22杯); 2.并处罚款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山谷子”红枣豆浆22杯); 3.并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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