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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胡市金银花米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华注册资本: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33183746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胡市镇杜丙山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77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3年12月30日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331837462W)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900600415),在天门市胡市镇杜丙山村从事粮食购销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委托业务员于2025年初在汉川定制了该“宇丰 京山桥米王”大米字样的包装袋,包装袋上显示:产品名称:京山桥米王,产地:湖北荆门京山,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900600415,生产厂家:京山市宇丰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京山市钱场工业园25号。当事人委托业务员购买了650个“宇丰 京山桥米王”的包装袋,其中净含量10kg的450个,净含量20kg的200个。价格都是0.92元/个,货值金额为598元。450个已销售的大米包装袋的成本为414元。因为去购买此包装袋的业务员现已离职,又没有相关票据,不知道是哪个厂生产了上述包装袋。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收购了14000斤稻谷,收购价1元/斤,即大米成本为14000元。含水、电还有人工的成本,每袋的其他成本为2元/袋,450袋的其他成本加起来就是900元。当事人生产此“宇丰 京山桥米王”大米450袋(净含量10kg/袋)的生产成本共计15314元。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生产了450袋,净含量10kg/袋,分两次销售给了武汉市东西湖魏记粮油经营部,第一次2025年12月06日销售150袋,第二次2026年01月06日销售300袋。销售价格为1.86元/500g,即37.2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6740元,货值金额为167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86元。 2026年6月23日,本局皂市所执法人员接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依法对天门市胡市金银花米厂生产的“宇丰 京山桥米王”大米涉嫌侵权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储藏间剩余179个“宇丰 京山桥米王(净含量20kg)”的包装袋,未发现已装袋的“宇丰 京山桥米王”大米成品。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强制〔2026〕13-07号),对上述179个“宇丰 京山桥米王”的包装袋予以扣押(详见《财务清单》天市监物〔2026〕13-07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宇丰 京山桥米王”大米外包装上突出放大“京山桥米王”,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京山桥米”,商标注册证号:5251319一致,当事人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宇丰 京山桥米王”的包装袋上标注“产地:湖北荆门京山,生产厂家:京山市宇丰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京山市钱场工业园25号”。而实际生产厂家为天门市胡市金银花米厂,实际生产地址为天门市胡市镇杜丙山,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宇丰 京山桥米王”包装袋179条;2、罚款2500元。 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商品“宇丰 京山桥米王”包装袋179条;2、没收当事人销售“宇丰 京山桥米王”的违法所得1386元;3、罚款2500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宇丰 京山桥米王”包装袋179条; 2、没收当事人销售“宇丰 京山桥米王”的违法所得1386元; 3、罚款5000元。与违法所得合计6386元。
7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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