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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乐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勇国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9K8LJ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陈店乡峰海街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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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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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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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2026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陆市乐康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陈勇国进行询问。陈勇国陈述称,2026年7月5日,投诉人在安陆市乐康大药房购买的3盒百令胶囊和2支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均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相关票据,销售的3盒百令胶囊也未执行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均由店内老顾客在武汉购买,因未使用完怕放过期,2026年6月底放在当事人店内让帮忙销售。百令胶囊50元/盒,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17元/支,3盒百令胶囊和2支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共销售184.00元,故违法所得共184.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罚款6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 3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综上,罚没款合计11184.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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